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9日正式發布《關于為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民營企業家的人身財產安全、自主經營權、投資權益、知識產權等將得到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保障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經營自主權、投資權益、知識產權、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等10個方面對相關審判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民營企業創業創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針對企業家高度關注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涉產權冤錯案件糾錯等問題,強調要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鼓勵、支持、引導企業主體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問題,提出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對惡意侵權行為加大懲罰性賠償,不斷優化知識產權審判資源配置,依法審理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糾紛案件,支持新興產業健康成長。
針對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提出要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新型融資模式,妥善認定涉及企業股權質押擔保的法律效力,合理把握資金借貸的裁判尺度,遏制高利貸化傾向,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意見》還針對企業家投資利保護問題,提出要妥善處理股東之間因經營、管理、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糾紛,對暫時經營困難但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民營企業,要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幫助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
針對部分行政機關失信毀約、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問題,要求妥善認定行政機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業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合理訴求。
針對惡意利用訴訟、保全等措施打擊競爭企業問題,《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證據保全適用條件,堅決遏制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依法制裁提供虛假證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
針對解決執行難問題,提出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完善信用恢復機制,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及時依法提供誠信證明或刪除失信記錄。
此外,《意見》還就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提高審判質量效率、提升訴訟服務水平等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另據了解,全省法院高度重視涉產權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目前有9件申訴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審理。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嚴重侵害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建立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市場價值研究(廣東)基地,開展“破解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難”試點,我省商標、著作權、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糾紛權利人平均獲賠數額比試點前分別提高25%、50%、36%和21%,維權合理費用平均獲賠數額增長超過3.5倍。
融資租賃合同法律法規重點條文梳理
梳理:訴訟時效規定、違約金及逾期利息、合同履行地的確認、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租賃物登記與管理、保管及維護義務等融資租賃法律要點知識。 一、法律關系認定 1、合同的認定及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院應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2、售后回租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二、租賃物相關法律 1、租賃物的所有權: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2條和第34條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2、租賃物的使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成為融資租賃業務中的租賃物,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使用權屬于承租人所有。在售后回租業務中,在成為租賃物之前,該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若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無法分離,例如貨幣,則不成立融資租賃合同。 3、租賃物選擇權:按照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選擇權一般情況下歸屬于承租人,根據解釋第6條、第17條以及第19條的規定,若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解釋第19條的規定,主張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舉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4、租賃物保管及維護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47條的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維修義務人是承租人。根據解釋第7條的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即誰占有誰負責。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 5、租賃物的登記與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如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當然,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要求一般是管理性規定,若未登記亦不必然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6、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44條規定,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由于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故不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故244條后面也個但書:即出租人干預選擇的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7、租賃物自力取回權: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物自力取回權的行使應滿足一定條件,即以不妨害公共秩序(breach of the peace)為前提,該原則源自古羅馬法中的非暴力原則。對于不妨害公共秩序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出租人是否有進入承租人不動產的權利;二是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對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是否表示同意,包括明示的與默示的同意。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只要承租人采取積極抵抗措施,如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出租人均不得強行自力取回租賃物,即使融資租賃合同中有違約取回權之規定,也并不意味著出租人可以采取一切手段行使取回權。 8、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46條的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即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9、租賃物價值確定:根據解釋第23條,訴訟期間對租賃物價值有爭議,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殘值確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若雙方認為依照上訴方法確認的價值嚴重偏離實際,可以委托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10、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 (1)退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于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后的處理,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 (2)續租: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 (3)留購: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后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 三、出租人相關法律約束 1、出租人轉讓權利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241條規定出租人不得單方變更合同,根據解釋第8條規定,非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轉讓其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受讓人不得單方變更合同。 2、出租人違約形式。根據合同法及解釋,出租人構成違約的主要形式有: a、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詳見解釋第13條、第17條); b、不履行索賠協助義務(詳見解釋第18條); c、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詳見解釋第19條)。 3、出租人解除合同權。根據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出租人合同解除權包括: a、原買賣合同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無法再另行簽訂買賣合同; b、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無法修復或替代; c、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d、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包括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等方式; e、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付款義務; f、承租人其他違約行為等。 4、出租人選擇權:根據合同法第248條以及解釋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當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選擇租賃物或者全部租金。 5、出租人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抵押權的規范,并未禁止自主抵押權的設立。出租人抵押權屬于自主抵押的一種表現形式,其設立、行使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并未創設新型抵押權,只是明晰了出租人抵押權的適用情形。與一般常見的(他主)抵押權無異,出租人抵押權自設立時起即符合抵押權的設立要件、遵循權利外觀主義,因而出租人抵押權同樣可以主張優先受償。 四、承租人相關法律規定 1、承租人違約形式。根據合同法及解釋,承租人構成違約的主要形式有: a、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付款義務(詳見解釋第12條、第20條),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也是最常見的違約形式; b、私自處分租賃物(詳見解釋第12條),包括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等方式。 2、承租人解除合同權。根據解釋第11條、第12條、第17條以及第1819條的規定,出租人合同解除權包括: a、原買賣合同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無法再另行簽訂買賣合同; b、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無法修復或替代; c、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e、出租人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妨礙、干擾、無正當理由收回;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等; 3、承租人損害賠償權。根據解釋第17條、第18條以及第19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害: a、出租人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妨礙、干擾、無正當理由收回;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等; b、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導致租賃物不符合約定; c、出租人不當履行索賠協助義務導致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 五、其他常見的合同法律規定 1、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違約金及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訴訟主體資格:在解釋第24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租賃物實際使用人訴訟主體資格:在解釋第24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通知租賃物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關于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由于涉及對出租人和受讓方的利益平衡保護問題,故《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以及《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規定在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私自轉讓租賃物或在租賃物上設立他物權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因此,一旦發生承租人違約,但擅自處置租賃物處分給第三人,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出租人不得取回標的物,否則即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實踐中,因善于取得導致出租人侵權的相關判例較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就只能尋求取回權之外的其他救濟途徑了。 7、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系還是“或”的關系,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于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于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 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于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相同。均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一可以協議遺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章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